91、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;
92、应当做好经常性的用火、用电、用油、用气安全检查。鼓励家庭自备简易灭火器材和自救逃生器具;
93、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、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火灾的危险性;
94、阻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,或者对履行职责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围攻、打骂、侮辱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处罚;
95、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、预防火灾、报告火警的义务;
96、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和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;
97、单位、个人都应当为火灾报警无偿提供便利,不得阻拦报警。严禁谎报火警;
98、消防队、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、实施应急救援,不收取任何费用;
99、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,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;
100、广播、电视等有关新闻媒体,有义务向社会进行有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。